广州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8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广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的措施围绕“惠商”“助商”“护商”“安商”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措施。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包括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审慎否定新类型交易模式的效力、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在金融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5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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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解民营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包括妥善审理民事与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推动涉民营企业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畅通服务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强化“先行判决”机制运用、全力推进积案清理集中攻坚5条措施。
注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案件、对涉外案件依法主动行使司法管辖权4条措施。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有效发挥司法对民营企业的挽救功能,包括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依法快速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提高民营企业重整质效4条措施。
接下来,广州法院将继续聚焦民营经济的新需求新期盼,以高质量的法治服务支持民营经济迈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典型案例
金融机构违反政策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法院不支持
林某是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某银行发放贷款后,因疫情原因,企业业务恢复缓慢导致收入降低,林某未能依约按期还本付息。某银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贷款提前到期,并由林某全额清偿剩余借款本息。
立案后,林某积极与银行就还款及撤诉事宜进行协商,某银行同意在林某还清尚欠逾期贷款本息后撤回起诉。然而,林某按照某银行要求支付尚欠逾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后,某银行并未依约撤回起诉,也未及时向一审法院披露林某已经偿还部分款项的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与某银行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已按约定履行义务且后续未再出现逾期还款情况,某银行要求林某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不足。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本案结合民营企业家林某积极协商还款以及某银行实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等情况,对某银行未按承诺撤回起诉的行为予以否定,驳回某银行要求借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避免了林某的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是人民法院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助力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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