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反查工具下载(五笔编码反查工具)
天津,一女子将55834.5存到银行,没想到只剩下6.25,女子发现后,立即报了警,并联系银行追回款项,却始终无果!女子将银行告上了法 院,要求赔偿55828和利息!钱存到银行竟不翼而飞,难道银行不该承担责任吗?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 民法 院)
(相关资料图)
女子刘某,家住在天津市西青区,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活期储 蓄卡,作为自己的工资卡,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李某清楚地知道卡里有55834.5,钱放在银行不比放哪里都安 全?可事与愿违,钱莫名其妙的不见了!
2015年10月15日,女子准备用钱的时候,突然发现卡里仅剩下6.25,这可是自己省吃俭用攒的钱,竟然凭空消失了55000多,女子立即报了警。
经过侦查,女子的这张磁条和IC复合借 记卡,在10月10日至10月12日期间,在异地刷 卡消 费了5笔,共计55828,而且5笔交易均为读取磁条中的信息所完成,但是究竟是谁刷的卡,一直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女子将银行告上了法 院,要求其赔偿55828,并支 付相应利息!
女子称,自己在所谓刷 卡消 费期间,并未离开过天津,这张卡也一直是随身携带,所以莫名出现的5笔交易是第三人伪造自己银 行卡盗刷的!
女子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进行有 效识别,未尽到对储户资金的安 全保护义务,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对此并不认同,声称是不是“盗刷”,并没有结论,而且女子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成年人,理应知悉妥善保管使用银 行卡及密 码信息的重要性!那么,也就应该承担对于密 码泄露或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银行方面坚持认为,女子的要求是强加给银行的额外法律义务,理由是出现“盗刷”已超出银行能预见或控制履行安 全义务的范围,不应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mailprotected](图片来源于网络)
乍一听,银行方面说得有理有据,一般人还真的不好反驳!这就像咱们经常听到的“离柜概不负责”!
但其实这句话作为对储户的告示属于单方性质的条款,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法律责任!
那么,这件事,银行方面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原告女子刘某在被告银行处办理了借 记卡,即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 效。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六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 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也就是说,被告银行对原告女子刘某的存款具有法定的安 全保障义务。此处的安 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被告应对其所发的银 行卡本身的安 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 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还包括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 全适用。
其次,地消费的五笔交易、事发时原告女子刘某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工作单位连续出勤,无请假、缺勤情况。
法 院认定,原告女子刘某发现五笔交易均非本人操作后,当日即向银行反映情况并向公 安机关报 警,且在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一直与银行多次联系要求追回款项,原告女子刘某的行为和措施符合一名普通公 民发现银 行 卡被盗刷后所采取的正常合理举动。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女子刘某在异常交易发生后的几个工作日即向银行告知异常交易情况,银行方面完全有时间和条件协助女子李某查询异常交易终端并配合追回款项,而银行方面怠于采取上述措施!
2017年4月18日,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女子刘某损失55828,另支付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但是,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最 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女子刘某耗时近2年时间,才找回了属于自己的钱,实属不易!
在这里,必 须要给法 院点一个大大的赞,大家把钱存到银行就是图个安心!如果钱不见了,银行都把责任推给储户,那存钱还有什么意义吗?
其实,钱存进银行,谁才是更大的受益者,大家应该心知肚明。卡被“盗刷”了,不但不提供帮助,还消极应付,那就太不地道了!
那么,您对这件事这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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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protected] ,聊聊咱老百姓关心的事!
浙江,杭州。康女士存了100000多元,却突然接到几条信息,显示在外地她的钱被别人分5笔全部转走了,在报案没能处理的情况下,康女士要求存款行赔偿她的损失,但遭到了拒绝,康女士便把该行告上法庭。
康女士平时比较勤俭节约,喜欢待在家里,不喜欢去外面买东西,所以攒下十多万元存了起来。而卡里的钱被转走那天,康女士也是待在家里休息。
可她突然收到几条信息,她打开一看,竟然是自己卡里的钱分五次被别人转走了,而转走的地方是在外地,康女士并没有去过那里。
看到自己辛苦攒下的钱被别人转走,康女士一开始还以为是诈骗信息,没怎么在意,可一看被转走的钱正好是卡里的总额。她意识到不对劲,那赶紧去查了一下卡里的余额,果真发现卡里的钱不见了。
于是她很着急,她思前想后,决定马上去报案,可是准备去报案时,她又犹豫了一下。因为在平时康女士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很强的意识。她知道如果就此去报案,可能也不起多大作用。
于是她赶紧往卡里在存了100元,并且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正是这100元,保住了她十多万元的存款。
当时她存了100元之后,就赶紧去报案,但是民警表示,这钱是在外地被盗刷的,就算立案也不能马上把钱追回来,他们建议康女士到存款行寻求解决的方法。
于是康女士又来到存款行,把此事反映给了柜员。而柜员查询康女士的卡之后,却告知康女士,说康女士的卡自从建卡之后就一直没有更改个人的信息。
所以才让别人有了机会盗用她的信息,从而盗刷她的钱,柜员表示这是康女士自身的原因所导致卡里的钱被盗刷,所以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
听到柜员的话,康女士很是气愤,明明卡在自己的身上,这五笔钱都是在外地被盗刷的,很显然是该行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才导致钱被盗刷,现在却把责任推到自己身上,康女士不能接受。
于是她多次和柜员交涉,要求他们解决此事,把钱追回来,可是都得到同样的结果,他们依然怀疑是康女士泄露了自己的密码,所以才会导致钱被别人盗刷,现在钱追不回来,他们不承担责任。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康女士把该行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康女士拿出了证据,因为在钱被盗刷的那一天,康女士存了100块钱,那么存钱的凭条可以证明当时她并没有在外地,卡也在自己身上,所以钱是被别人盗刷的。
康女士认为把钱存起来,她和该行便构成合同关系,在卡没有丢失的情况下,钱被别人盗刷,是该行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该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以上法规可以得知,康女士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她把钱存起来,那么该行就应当保证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现在发生的情况,却是自己的钱被别人盗刷了,也就是别人扣划了她的存款。
而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扣划的,因此该行违反了以下规定:
《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9条的规定,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
因此在康女士没有允许的情况下,该行是没有权利让任何人扣划她的存款。如果有人扣划或者盗刷她的钱,那么该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法庭上该行则认为,自从康女士建卡之后,康女士设置了卡的相关信息,但是一直以来没有任何更新和修改,所以是康女士泄露过卡的信息,所以才会导致钱被别人盗刷,这属于康女士的过错,因此根据过错原则,他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根据《民典法》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由于康女士长期没有更改卡的个人信息,导致他人复制她的个人信息,从而发生被盗刷的事件,这是康女士的过错,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钱被盗刷的当天,康女士提供了卡在自己身上的证据,并且由于康女士和该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那么该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
法院根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该行赔偿康女士损失及相应利息。
@雷神看法 不得不说发生了这样事情,多亏康女士能够冷静处理,懂得存100元证明自己的卡并没有丢,也证明自己没有在外地,从而成为有力的证据,挽回了自己的损失,所以遇事不要惊慌,一定要冷静处理。
对于康女士卡里的钱被盗刷,大家认为该行是否应当赔偿?#头条创作挑战赛# #媒体人周刊#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妻子支取亡夫6万元存款遭银行拒绝#
有很多人居然站当事的邮储银行,说银行拒付没有错。
这是真的吗?
事情的时间线大致是这样的:
2017年1月,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21年5月李某病故。李某生前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分五笔在当地邮储银行存款6万元。办理完李某丧事后,刘某持5张存折到银行支取存款,被银行拒付。
无奈,刘某将当事银行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刘某是李某唯一合法继承人,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当事邮储银行给付刘某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这个事件中,当事的邮储银行错在哪里呢?
由于存款数额6万,超过了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中
“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及该行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余额合计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无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持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提取。同时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差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万元以内上调免公证提取的账户限额”的限额。
要提取这笔存款需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规定:
有遗产继承纠纷的,除了一般性手续,还需要法院产分配的判决;
没有遗传继承纠纷的,除了一般性手续,需要证明刘某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的继承公证书。
因此,当事银行当时“拒付”原本没有错。
但是,作为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业务指导,告知刘某提取作为丈夫遗产6万元存款需要出示的证明材料和流程,而不是简单一拒了之。
假设当事的邮储银行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刘某似乎没有理由不去进行更简洁的办理继承公证书,而选择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而且,即使提起了诉讼,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决,而未必需要进行审理和判决。
这个事件最终为什么闹到依赖法院判决的地步呢?
刘某的目的是提取存款,期间任何可以让她达到目标的处理她都应该欣然接受。
事情闹到法院判决,期间的障碍只能来自当事的邮储银行。
因此,如果有人非得说当事的邮储银行没有错,那么错的就是死去的李某在生前瞎了眼,将钱存错了丝毫不在意自己商誉的邮储银行。
河南信阳,一大学生将23.3万存入银行。到期后拿存单去银行取款,工作人员称存单已被挂失、存款也早已被人取走。
存单明明就在自己手中,怎么会被人挂失呢?大学生认为这是银行工作失误,导致了自己存款被窃取,银行应该为此承担赔付责任。协商未果下,他只好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新县人民法院)
宋某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父母在老家镇上做小生意,日积月累也有了一些资产。
为了将日常开支剩余的钱财妥善保管起来,宋父以宋某的名义,在当地银行办理了定期存款。先后共有五笔,总金额为23.3万元,5张存单全部交由宋某保存。
随着这些定期存款全部到期,宋某便拿着身份证和存单来到银行,想给23.3万及利息办理转存。
可是当他把存单递给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结果傻眼了,银行系统记录显示,5张存单里的23.3万元,已经全部被宋父挂失提取了。
宋某表示自己是开户人,之前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来取款,如今存款挂失后让他人提取,这是银行在管理方面不当造成储户的损失,故而应该由银行赔偿全部本金及利息。
想到宋某和宋父的关系,之前又是他们一起来办理的存款,银行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相反还认为他们父子俩存在合伙诈骗的嫌疑,于是拒绝给宋某赔偿损失。
双方多次为此事协商,但均坚持己见,未果之下,只好就此事闹上法庭。
(@以讼明法 )
一、宋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办理存款,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证自己资金安全的义务,自己也有随时支取存款的权利。
在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违规的情况下,没有委托他人取款,银行就擅自将定期存款支付给他人,这显然是银行的失误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所以自己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正当合理。
二、银行对此进行了辩驳:
首先,宋某的存款已经被宋父挂失支取,银行也就没有再行支付的义务。
其次,当初是宋某和宋父一起来办理存款,密码是由宋父设定,存款凭条也有宋父签字。在宋父挂失提取时,提供了本人及宋某身份证原件和家庭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所以应该视为宋某授权委托办理。
再者,从家庭方面看,存在宋某名下的资金并不是宋某个人收入所得,而是家庭共同收入,属于家庭开支的多余资金。宋父作为家庭户主,来办理挂失支取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倘若父子俩没有相互勾结合伙诈骗,即宋某对宋父挂失支取存款毫不知情,那么宋父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该依法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存单开户人,和银行之间是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依照存单向宋某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责任。
宋某和宋父是家庭共同成员,宋父在获取家庭户口簿及宋某身份证上有便利条件,所以它仅持户口簿和身份证,而没有宋某的书面委托,就不足以表明得到了宋某挂失存款并支取的授权。
《行〈储蓄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到,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
银行违反了该规定,致使宋某的存款被他人领走,理应承担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责任。
银行申请追加宋父为被告,因为宋父不是本案合同相对方,所以依法不予采纳。
银行还认为,宋氏父子涉嫌勾结诈骗,但因为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故而不予审查。
银行可以就宋父侵权或者涉嫌犯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案调查。
最终,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如下:
银行支付原告宋某银行存款23.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银行承担。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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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友在成都一家事业单位上班,每月工资有5000多元,发工资的工资卡是成都银行。
银行知道其单位且工资卡在本行然后授信了20万元的信贷额度,卡友用这张卡申请了五笔信用贷款,一共是20万,先息后本。银行APP申请的,放款直接发放到本行的工资卡上,利息也是每月20号自动划走。
然后因为卡友还有其他的负债,3月份就优先还其他债务而没钱扣利息了,工资一到账就转走了。这转走后的两个月时间里,银行也打电话催过他,贷款部的经理也发了短信说不还款会采取冻结工资卡的措施,卡友以为是吓唬他的,想着没有法院起诉不可能冻结他工资卡,但万万没想到的是5月份就被冻结了。
从5月开始,卡友的工资到账都不能转出,当天晚上发的工资被秒扣划走用于偿还贷款,而且卡友的工资是财政局统一打银行卡上,也不能换其他银行,这时卡友傻眼了,欲哭无泪,从5月到8月完全没有了收入了。去银行商量能不能每月给他留一千元生活费都被直接拒绝了。
四个月没拿到工资了,而且单身身无分文,经常凌晨两点半哭醒,负债压力太大,没收入其他债务也跟着逾期,前行的道路困难重重。不过卡友也想通了,人生即使再艰难,也要面对,也要去迎接挑战,也要努力生存下去,未曾半夜痛哭者不足与语人生,现在生活全靠啃老,他想问能不能去银监会投诉,要求银行每月给他留下千几百的基本生活费,不然要饿死人了。
到现在工资连续被扣4个月,大概两万几,贷款本金还有十七万多,想去重新办一张银行卡,服务员说贷款没结清不能办,但即使办一张新的,估计一两个月也会被冻结。
现在我们讨论一下到底银行能不能直接行使抵销权,按理说银行划工资抵债,理论上是不合规的!工资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不能简单地冻结划扣、债务是贷款,虽然两者都是钱,但性质不一样;因此银行是不能直接主张抵销;而且银行一开始也没有通过电话或信息通知对方用这种方式抵销债务,并没有起通知义务,这违反了民法典568条例;及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储蓄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拔储蓄存款,当然也要看看贷款合同的具体规定,很多格式合同会把抵销权写在合同上,这就有些点无奈了。
首先本人不是专业从事编辑工作,如果出现字句错误的,请理解一下。此帖子是本人身上真实发生的情况,为了让大家预防才写出此帖子。谢谢各位耐心观看,在此祝大家远离骗子,阖家幸福。
事情是这样的:在上周五也就是2021年4月9日,lz无聊在玩一款叫《浮生XXX》的游戏,在世界公屏上骗子用小喇叭打广告非常优惠的代充值。lz就一时没想开,用QQ联系上了骗子。然后骗子就发来套餐让我选购(在下图1)。付款完,说是卡系统充值,又发了个境外二维码,让输入密码,但是不要输入验证码。lz是反应过来并没有继续输入密码了。结果就是付款了,充值根本没到账。lz被骗金额就20块。这事还并没有结束!!(聊天记录在下图)重点来了!!⚠️ 后面骗子主动说给我退款这个20块,当时lz并没有想太多就把收款码发给对方。至今2021年4月14日退款也没有到账。
然后就发生了昨天的事情! 昨天lz出差动车上(信号不好)陆陆续续收到五笔收款(20、20、20、50、100)当lz看到这个收款的时候有点莫名其妙。因为lz某付宝收款码是绑定企业公司的还有营业执照!!等反应过来的时候收到三条投诉信息,都是付款没有收到商品或者服务。我第一时间联系某付宝客服电话(昨天一共打了三次)后面lz把收到的五笔全部和其他受害人联系以后全部退回了!!当时lz心想这骗子是sb吧,辛苦骗来的钱转我这里。后面我才发现打脸了,sb是我才是。
因为和其中一个受害者联系上了,她告知lz她后面又扫了骗子他们的境外的码付款了2600-2800多。这时lz才发现他们这个骗局的重点意义就在于!!先拿lz的商家企业码给受害者扫小额的到lz帐上,第二步再让受害者扫他们境外码(说是卡系统充值)。有些受害者被骗了扫了后面的境外码,一般正常都会去立案,境外码不好查询没有线索,但是受害人扫的第一个码是lz(或者其他受害者的码)是有线索的。这样就会被受害者或者警方认为是骗子一伙的。但是真正的骗子却拿着骗来的钱跑了,而我们这些给了收款码的受害者都变成了替罪羊!!!
结果某付宝给lz的处理方法就是,要么冻结支付宝(我担心今天还会有受害者会扫我的码) 要么取消商家收款码。目前lz已经冻结了支付宝。
在此请大家注意⚠️陌生人来向各位要收款码,请小心小心再小心!!!
#失业补助金#西安失业补助金最长6个月但我只发了5个月就停止了是怎么回事?咨询失业补助金发放期限问题,我查询到本人于20年9月1日申请失业补助金审核通过,但是9月当月并未收到补助金到账,咨询得知次月10月开始发放。但是目前再查询补助金时提示已经享受满6个月,但是实际我收到的补助金为十月起到二月间共五笔,请问下三月份我还有补助金领取的资格吗?如果发放的话大概是什么时候?问题详解:西安失业补助金最长6个月但我只发了5个月就停止了是怎么回事? - 社保问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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