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跌落网红摇摇桥受伤致残,起诉运营公司索赔28万元,法院:自担60%责任,公司担40%责任

来源: 长江日报 2023-08-18 18:38:48

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女子跌落网红摇摇桥受伤致残”的案例。


(资料图)

2020年3月8日,陈女士在某旅游度假区游玩时,自愿参与了“网红摇摇桥”玩乐项目。

摇摇桥的游戏规则是由游客站在桥上往两边摇晃,使桥上站立不稳的游玩者从桥上跌落到气垫上。而跌落在气垫上的游客,可以爬起再次跳上桥面继续摇晃,使其他站立不稳的人跌落。

陈女士在这次的玩乐中,因桥体摇摆产生的惯性站立不稳,跌落到桥下的气垫。陈女士摔下气垫之后,受了伤站不起来,运营该旅游度假区的某公司的维修人员杨某现场为陈女士进行了简单的治疗。

当天15时,该运营公司把陈女士送到当地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陈女士伤情严重,左腿多处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因为该运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赔付给陈女士4万余元。

陈女士认为,这次的事故造成了自己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已达到28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远远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所以陈女士将该运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网红摇摇桥项目前已看到其他游客如何游玩,已明确知道游戏规则和游戏存在的危险性。陈女士在知道摇摇桥项目的“卖点”是掉落桥底时,她仍然选择上桥游玩。

陈女士的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的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女士自述在游玩时有携带背包游玩等违反安全游玩提醒有关内容的情形。

所以陈女士在游玩过程中,自己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公司虽然已经通过设置安全提示标牌、现场提示以及在门票背面印刷等形式尽到告知、警示义务,并通过配备安全工作人员、设置大型充气防护垫等方式保障游客安全,但是某公司工作人员存在管理过失,事后救治工作也没有按照该景区应急预案规定,由医疗救护组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而是安排景区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救治,某公司的行为也存在过错。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过错和责任划分为60%和40%。

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害结果,结合双方的过错,法院最终认定,由陈女士对自身损害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对陈女士的经济损失承担40%,即115571元的赔偿责任。

因为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核定的赔偿数额未超保险赔偿限额范围,所以某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已赔付给陈女士4万余元,所以保险公司还应赔偿7万余元给陈女士。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游客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并严格遵照项目安全说明书进行项目体验。如果游客明知项目存在风险还是选择继续游玩,或者在游玩过程中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发生意外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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